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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代價太昂貴!易科罰金制度恐成人權警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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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代價太昂貴!易科罰金制度恐成人權警訊

蔡慧玲

 

刑罰的目的,在於教育與防止再犯,而非懲罰貧困。 因經濟困難而被拒准易科罰金,會讓法律失去教育與矯正的本意。Unsplash by Sasun Bughdaryan

刑罰的目的,在於教育與防止再犯,而非懲罰貧困。 因經濟困難而被拒准易科罰金,會讓法律失去教育與矯正的本意。Unsplash by Sasun Bughdaryan

 

編按:法律設計原本用來保護人,但易科罰金制度在執行上,因誤用而引發自由不平等的疑慮。當受刑人明明符合要件,卻因經濟能力不足被拒絕,制度就可能成為懲罰弱勢的工具。理解易科罰金的本意,才能看清司法應有的界線與溫度。

她以為,一切都結束了。

在台灣,每年有上千名受刑人聲請「易科罰金」,希望以金錢折抵短期徒刑。然而,這項原本為了人性化設計的制度,卻在執行端逐漸變了調。

A小姐就是其中之一。她是文化藝術產業的工作者,因民事交易糾紛被控「詐欺取財」。她始終堅稱沒有詐欺意圖,也沒有證據證明她主觀上有不法。歷經兩年偵審與無數次開庭後,最終法院判她六個月徒刑,得易科罰金。

那一刻,她終於鬆了一口氣。她心想:「只要繳錢,就能重新開始。」然而,當她依規到地檢署聲請易科罰金時,檢察官卻冷冷地說:「妳還沒繳犯罪所得,也沒有提出償還計畫,不准易科罰金。」

A小姐愣住了。那筆被稱為「犯罪所得」的金額高達上千萬元,她因官司與聲譽重創早已失去事業。她並非拒絕繳納,而是無力可繳。她願負責,願繳清百萬元罰金,但無力償還千萬追繳金額。原以為結束的官司,卻因一紙「拒准」而重啟牢門。

她這才明白:在法律之外,還有一道名為「制度」的門。真正的懲罰,有時不是刑期,而是制度的冷漠。

易科罰金:法律明文保障的權利

《刑法》第41條明定: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,得以新臺幣一千元、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,易科罰金。」

這條規定看似簡單,卻是台灣刑罰人性化的重要里程碑。它讓輕罪者能以金錢折抵短期徒刑,減輕監所壓力,也避免輕罪者與重罪者混居。更重要的是,它給了願意改過的人,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。

法院主文既明示「得易科罰金」,代表受刑人依法可向執行檢察官聲請。檢察官除非認定受刑人「難收矯正之效」或「難以維持法秩序」,否則應准許。「易科罰金」不是檢察官的恩典,而是人民依法享有的權利。

易科罰金不是沒收的附帶條件

問題出在,部分檢察機關將《刑法》第38之1條「沒收犯罪所得」,與第41條「易科罰金」混為一談。

.「沒收」是財產性安全措施,用來剝奪不法利得。

. 「易科罰金」是自由刑的替代制度,用來讓刑罰更具比例與人性。

兩者功能不同、目的相異,卻因執行時被錯誤綁定,形成一種「有錢者可自由、無錢者入監」的制度陷阱。

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811號裁定即指出:「檢察官若要否准易科罰金,應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的機會,否則可能構成突襲性處分。」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48號裁定更明白表示:「否准易科罰金,若與判決主文不符,且未給予當事人說明機會,其執行命令即屬瑕疵,難謂適法。」這些裁定的共同核心是:「不能讓執行階段凌駕於判決主文之上。」

然而,現實中仍有許多案例,被「未繳犯罪所得」這句話擋在自由門外。當法律被誤用,正義就會被推遲;而對當事人而言,這段延遲,就是生命的懲罰。

當財產能力成為刑罰的分界線

刑罰的目的,在於教育與防止再犯,而非懲罰貧困。如果一個人願意負責、願意繳罰金,卻因經濟困難而被拒准,這不僅違反比例原則,更讓法律失去了教育與矯正的本意。

在A小姐的案例裡,她符合所有法定要件,卻因無力繳交「犯罪所得」被拒准易科罰金。結果是:

.有錢的人,用金錢換取自由。

. 沒錢的人,用自由償還金錢。

這樣的現象,讓「財力」成為「刑罰強度」的隱性指標,讓司法的公平性蒙上陰影。當自由的價格被標上數字,法治的尊嚴也會一併被折扣。

法律要正確執行,更要正確理解

檢察官在執行刑罰時,固然肩負維護社會秩序的使命,但更應受「法律明文」與「比例原則」約束。

易科罰金與沒收追繳,是兩條平行不相交的軌道:一條關乎自由,一條關乎財產。將兩者混為一談,不僅使受刑人權益受損,也動搖司法體系的信任根基。因此,建議法務部與檢察體系應建立明確的「易科罰金審查準則」,確保拒准決定具法律依據並保留當事人陳述機會。

司法改革,不只是法條的更新,更是理解的更新。制度的錯位,不只是一紙錯誤命令,而是對公義的錯判。

法治,是最公正的節制

法律的力量,不在懲罰,而在節制。易科罰金制度存在的意義,是法治社會對「改過自新」的理解與寬容。如果執行檢察官能回歸法律本意,區分「刑罰執行」與「財產追繳」,不僅能維護法治的嚴謹,更能展現司法的人性。真正的正義,不是讓人畏懼,而是讓人重新相信。

刑法第41條的「易科罰金」不是特權,而是權利。「是否繳交犯罪所得」,從來不該成為能否易科罰金的依據。當一個願意改過的人,卻因經濟困難而被拒於制度之外,法律就不再是正義的守門人,而成為不平等的放大鏡。

真正的法治,不是最嚴的懲罰,而是最公正的節制。當司法能理解人、包容人、相信人,正義,才會回到它該有的模樣。法律的溫度,在於給人重新開始的機會。

本文章反映作者意見,不代表《遠見》立場

(作者為群景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總裁律師、財團法人台灣尤努斯基金會董事長) 

資料來源: https://www.gvm.com.tw/article/125978